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政复〔2024〕270号
申请人浙江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浙江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驳回其设立登记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